
1. 员工在薪资被拖欠时,可首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
大多数企业会权衡诉讼成本和负面效应,给予合理的薪酬支付。
在协商成功后,员工可与公司签署和解协议,需注意该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性。
2. 如无法与公司协商或协商失败,员工可寻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该委员会由职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工会代表组成,有助于公正处理纠纷,减轻双方负担。
因此,薪资被拖欠时,员工可优先选择此途径。
若调解成功,则由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同样无强制执行力。
3. 若以上两种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员工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即在其他途径皆失效时,必须进行仲裁。
仲裁前会进行调解,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常情况下,因欠薪引发的争议,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制。
4. 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员工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员工在未得到满意结果(如未追回薪资或薪资过低)时有一次申诉机会,可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向申请撤销仲裁。
此举彰显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