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劳动纠纷的机构主要包括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等。
1. 针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向以下调解组织提出申请: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指派。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选的人员担任。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该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如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亦可请求工会或第三方协助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若协商无果或达成协议后未履行,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若调解失败或达成协议后未履行,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结果不满者,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