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独前往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如欲达成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签署书面离婚协议,携身份证与结婚证书至婚姻登记处进行初次审核,随后完成以下五步骤:
首先,提出申请;
其次,进行初审,婚姻登记员确认资料齐全且满足离婚要求后,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第三步,进入离婚冷静期,若任意一方在30天内反悔,皆可撤销申请;
第四步,冷静期满后,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再次赴婚姻登记处申请发放离婚证;
最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由婚姻登记员按照规定流程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