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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必须双方共同领取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27 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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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必须双方共同领取吗?

相关法律明确,自离婚冷静期结束之日起第三十日,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若逾期不申领,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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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法律明确,自离婚冷静期结束之日起第三十日,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若逾期不申领,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协议离婚需由双方共同办理,并在婚姻登记处申请。
相关法律明确,自离婚冷静期结束之日起第三十日,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
若逾期不申领,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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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明确,自离婚冷静期结束之日起第三十日,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若逾期不申领,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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