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代表着国家意志和强制保障,然而,行政关系更属社会范畴,无法直接映射出国家意志;
2、尽管行律关系依赖于行政关系,但却不等同于行政关系。
只有经过行调整后的行政关系,并在其中包含行上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转变为行律关系。
否则,未受行调整且缺乏行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则不能被视为行律关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