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诉案件中,各方当事人需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序排列。
若存在必要共同诉讼且无上诉的原审当事人,其排序则依据上诉人的请求而定:
1. 如上诉针对的是与对方当事人间的权益分配问题,且不牵涉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则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而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则维持原审诉讼地位;
2. 若上诉仅针对共同诉讼人间的权益分配问题,且不影响对方当事人利益,则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维持原审诉讼地位;
3. 若上诉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及共同诉讼人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则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皆为被上诉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