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媳妇与孙子在一般情形下无继承权利,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如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其次,若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其离世,则应由该子女的直属晚辈亲属代为继承。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家庭财产的继承方式如下:
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则明确,丧偶儿媳或女婿如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责任,即可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此外,第一千一百二十规定,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离世,则应由该子女的直属晚辈亲属代为继承。
最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均享有代位继承权,且不受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