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需要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可行使,旨在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一规定强调了相邻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相邻权虽然具有法定性和无偿性,但如果相邻权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关系涉及多个方面,如土地使用、房屋建设、排水、通风、采光等。例如,在房屋建设中,如果一户人家的建设影响了另一户人家的采光或通风,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建设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又如,在土地使用方面,如果一户人家的树木根系影响了另一户人家的房屋基础安全,那么受损的一方也可以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对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总之,相邻关系的设置旨在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共处。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