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失票人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除非票据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2.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
3. 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票据丧失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4. 取得票据若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或出于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规的票据,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6. 票据债务人可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7.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8.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变造前签章人负责原记载事项,变造后签章人负责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能辨别签章时间的,视同在变造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