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丢失后的补救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挂失止付:
- 可挂失止付的票据类型包括:
-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 支票;
-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挂失止付通知书发出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若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
- 挂失止付并非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临时预防措施。补救票据权利还需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实现。
2. 公示催告:
- 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情况。
- 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程序包括:
-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 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法院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查看票据;
- 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 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 普通诉讼:
- 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 失票人提起诉讼时,需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提供担保及担保数额。
- 在判决前,若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应暂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