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通常情况下,公文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署的日期为准。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公文,那么以最后签署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日期为准。对于在会议上一致通过的重要公文,则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作为成文日期。
2. 成文日期应当完整地写出年、月、日,不得简化。在行政公文中,成文日期必须使用汉字书写,并位于正文或机关署名之下,右侧空出四个字的位置。
3. 联合行文时,由于涉及多个单位的公章,成文日期的书写有特定的格式要求:
(1)当只需加盖两个单位公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出七个字的位置;主办单位的公章应位于前面。两个公章都要压盖在成文日期上,使用红色公章。此时,应选择相同的公章加盖方式,以确保公章排列整齐。两个公章之间不应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2)当需要加盖三个或以上单位公章时,为避免出现空白的公章区域,各发文单位的名称(可以使用简称)应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主办单位的公章位于最前面,每排最多放置三个公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范围。如果最后一排剩余一个或两个公章,应居中排列。公章之间不应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公章下方右侧空出两个字的位置来标识成文日期。
对于在会议上一致通过的重要公文,如决议,以及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体,成文日期不在文末标注,而是在标题下方用括号居中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