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企业之间的平价销售并不一定不存在税务风险。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即便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与非关联企业的市场价格相等,这并不 automatically 意味着关联企业之间的价格设定是合理的。如果纳税人对非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高于关联企业,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平价销售是不合理的,并据此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基于税收管理的横向公平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当纳税人有上述规定的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