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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阳:注意了!“其他应收款”原来就是个大坑!你还敢这样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9 15: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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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阳:注意了!“其他应收款”原来就是个大坑!你还敢这样做?!

1.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为股东等个人提供无偿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如果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视同销售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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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为股东等个人提供无偿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如果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视同销售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部分财务人员将各类含糊不清的业务归集到“其他应收款”中,导致该科目出现大量资金往来和高挂账金额,甚至出现了“其他应收款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说法。在此,我要提醒大家,随意归集“其他应收款”存在风险,请根据以下四种情况检查您的“其他应收款”。
1. 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为股东等个人提供无偿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如果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视同销售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2. 隐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然而,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3. 隐匿收入: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其他应收款”的贷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然而,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4. 隐藏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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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阳:注意了!“其他应收款”原来就是个大坑!你还敢这样做?!

1.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为股东等个人提供无偿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如果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视同销售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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