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于随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这一规定基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5〕72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对这三种税种实行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的政策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按特定基数缴纳。
具体而言,文件指出,对于“三税”采取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的方式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按照17%的税率计算并缴纳。这意味着,当企业或个人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必须一并缴纳,且不得申请退还。这一政策旨在确保税收管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避免因退返税款而可能产生的逃税或漏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为一般原则,若有特别规定或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咨询税务部门以获取详细指导。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并确保遵循最新的税务管理要求,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此外,对于涉及即征即退的其他税种,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确保税务合规。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也能为企业创造更加稳定和透明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