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4.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6.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7.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8.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9.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
10.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11.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2.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13.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