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业主有义务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如业主与物业使用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后者支付费用,则双方协议生效,业主需依法承担连带缴费责任。
至于已完工却暂未售出或移交至物业购买者手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
因此,无论是依据法律法规,还是依据物业合同的具体条款,都明确指出,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无法顺利交付,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