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行政拘留的罚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缴纳:现场缴纳或到指定银行缴纳。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可在申请并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后暂缓或分期缴纳。
2. 治安管理处罚的调查程序如下: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理并登记。
3.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相应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处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若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后执行。罚款的收缴应与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分离,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需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