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辩书的首部应包括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若答辩人为用人单位,则需提供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答辩书的正文是核心部分,答辩人需要阐明答辩理由和依据,阐述争议的起因、发展过程,并针对申诉人的主张提出反驳,同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答辩书的结尾应写明送达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书写答辩书时,应针对申诉人的主张进行针对性答辩,提出不同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语言应准确、易懂,书写清晰,使用钢笔或毛笔。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若决定受理,则需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答辩是是被诉人的权利,可以选择放弃,他人不得干预。答辩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或仲裁过程中进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十日内需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若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