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律主观规定,在仲裁开庭后变更仲裁请求通常是不被允许的。申请人若需修改仲裁请求,通常应在举证期限结束前提出。
2. 若当事人在开庭后需要变更请求,通常需要另外提交仲裁申请。
3.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审理。如案情复杂需延期,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4.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若仲裁庭认为这些新增或变更请求应予受理,将通知被申请人并提供答辩机会,除非被申请人明确放弃答辩期。
5.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