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亲子鉴定后,若要为新生儿上户口,还需准备《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孩子出生的一个月内,携带上述文件,前往新生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于弃婴,则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需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户口登记,则按本条例执行。
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及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户口管辖区为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户口管辖区为乡、镇的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分散居住的户口,则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户口,也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则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办理,而合作社以外的户口,则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以上条例旨在规范公民的户口登记工作,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依法享有户口登记的权利,同时也便于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户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