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酒类市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包括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经营规则强调酒类商品需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经营者需建立溯源制度,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采购时应核实供货方的相关证件,并建立购销台帐。散装酒需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储运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销售时应明码标价,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酒类经营者需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商务主管部门会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或移送相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需按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