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朝的官僚体系中,中央政府的六大行政机构被称为六部,分别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吏部主管官员的任免考核,户部负责国家财政事务,礼部掌管国家礼仪和教育,兵部管理军事事务,刑部负责司法审判,工部则负责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六部的长官称为尚书,副长官称为侍郎。在清朝早期,尚书职位主要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政府规定尚书及侍郎职位中,满汉各占一半。
除了六部之外,清朝还设有其他重要的中央行政机构,如大理寺负责审判重大案件,太常寺负责祭祀和礼仪,光禄寺管理宫廷饮食,太仆寺管理皇家马匹,鸿胪寺负责接待外国使节,国子监为国家最高教育机构,钦天监负责天文历法,翰林院为皇帝提供文秘和学术咨询,太医院负责皇家医药,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宗人府负责皇族管理,詹事府负责皇子教育,内务府负责皇家日常事务,都察院负责监察百官。
清朝官员的官阶分为九品十八级,每级分为正从两等。未入流的官员不在十八级之列,他们的级别附于从九品。这种严格的官阶体系确保了官僚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同时也体现了清朝对官员等级制度的重视。
清朝的官员晋升和调动受到严格的制度约束,官员需要通过科举考试或推荐选拔。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个层次,最终成绩优异者才能获得做官资格。官员在担任职务期间,还需要定期接受考核,以确保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考核结果将影响官员的晋升和奖惩。
清朝的官僚体系不仅在中央政府设有六部,还在地方各级政府设有相应的机构。这些机构在地方上承担着与中央政府相同的职责,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同样遵循严格的制度,以确保地方治理的有效性。清朝的官僚体系是其政治稳定和统治秩序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