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并非源自《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的。这一条例由于2007年12月7日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时间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则为15天。例如,如果您在2002年4月进入工厂工作,到2008年和2009年时,分别工作了6年和7年,那么您在这两个年份分别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然而,工厂在2008年没有安排您休假,也未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支付您未休假而应得的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此外,工厂在您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仅同意让您休2008年的5天带薪年休假,而不同意您休2009年的五天带薪年休假,这种做法同样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
您有权要求工厂批准您休息2009年的5天带薪年休假,或者支付相应的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若工厂不予理会,您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干预并处罚;或者您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工厂支付未休的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笼统规定一年以上的员工都只有五天带薪年休假,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有权依据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合理享受应得的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