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并不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出席。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仲裁庭首先会尝试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通常都需要到场。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席仲裁庭,申请人未出席的将视为撤回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出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
法律分析: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的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批准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如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如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
在作出裁决之前,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需明确写出仲裁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之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失败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