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将以其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400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计为7个月工资,即16800元。
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依据所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规定。
假如工伤职工的实际月收入为4500元,而单位仅按2400元为其参保,显然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
此规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职工应得的数额,单位需补足差额。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说明,但各地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法院判决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在为职工购买社保时,应当依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进行缴纳,而非随意降低标准。这不仅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法律法规的尊重。
因此,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单位有义务按其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确保其能获得应有的赔偿。若单位未能履行这一责任,职工有权要求其补足差额,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