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未约定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此类劳动合同。此外,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或自愿续签、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者非主动要求订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必须协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所在公司连续供职达十年以上;
2. 公司初建劳资制度或国企改制,在复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公司连续服务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存十年以内;
3. 连续签署并执行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行为,则可续签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