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员工可能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情形包括: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员工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3.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 单位根据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补偿标准如下: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