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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24 05: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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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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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七条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第 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变更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
(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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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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