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遭受误工,通常情况下,单位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而接受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因合同违约导致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的实际损失。这包括未获得的工资和其他补贴等。
3. 误工费的确定取决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水平。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计算至伤残评定前的最后一天。
4.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但不包括企业经营者因受伤而损失的经营收入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5.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如果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1) 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正常劳动收入 - 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 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 = (最近三年收入总和 ÷ 3年) ÷ 12个月 × 误工时间
(3) 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 = 事故发生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误工时间。
7.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该条规定了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