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首先,需纠正一个概念性错误。若外资企业的预分配利润(人民币)未汇出并用于再投资,应认识到这类企业本质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内资企业。这是因为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外国投资者。
2. 其次,需要注意,如果外资企业使用其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除外),由于这些外资企业在中国已具备法人资格,它们实际上被视为内资公司。
3. 针对贵司的情况,由于资金来源是外方在境内企业的未汇出利润,这种再投资行为应被归类为外商投资企业。此类行为是允许的,并可操作。
4. 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其次,在获得审批后,前往外汇管理局办理核准手续;最后,携带审批文件、批准证书及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至工商局进行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