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证的办理地点在民政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提交
户主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3、审核过程
申请将由乡镇街道、园区民政所进行核实,并上报至民政局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4、最终发放
审核通过后,民政局将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即低保证。
办理低保证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身份证明
户口本、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声明等。
3、其他相关材料
如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等。
4、授权书
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5、委托书
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要证明自己符合低保证申请条件,需要按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准备材料和进行申请。以下是一些通用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1、确认申请条件
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申请条件。通常,这些条件包括户籍要求、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例如,持有当地常住户籍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要求,准备必要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3、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包括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等。
5、公示和审核
调查结束后,申请信息会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会进行最终的审核确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