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争议诉讼地点的规定如下:
1. 一般情况下,合同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2.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诉讼地点。
3. 若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且当事人已约定管辖,则以约定为准。
4. 若当事人未约定管辖,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具体履行地点的确定包括:
a. 买卖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点,以此为准;仅约定交货地点的,以交货地点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b. 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c.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d.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 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易场所之外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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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