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职工的误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应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但在特殊或严重伤情情况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工资待遇将停止发放,并根据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赔偿包括以下项目:
1.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3.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相关费用,经同意后支付。
4.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5. 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等所需的费用,经确认后支付。
6. 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费用。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定倍数的本人工资。
9. 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津贴。
1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补助金。
11.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丧葬补助金。
12. 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给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的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中不应遭受工资停发的情况。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非工伤保险机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确保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应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