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工伤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依据受伤职工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来确定。
2.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
4. 停工留薪期的长度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在伤情特别严重或情况特殊的情况下,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
5.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止发放原待遇,转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仍需继续治疗,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相关费用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8. 对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9.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相应的支付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