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退役金的基础部分是按照转业时工资的80%发放。
2. 军龄满20年后,每多服役一年,退役金基础部分增加1%。
3. 有立功或者在艰苦地区服役的转业军人,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退役金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00%。
4.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退役金由安置地政府按月发放。
5. 退役金的计算基数包括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的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的80%,以及军龄工资的全额。
6. 军龄满20年以上的转业干部,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退役金增加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7.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军人,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8.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转业军人,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9. 如果符合增发条件的两项以上,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退役金。
10. 按照以上各项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的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