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费或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活动的企业,都必须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需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明确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 拥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 具备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含游戏业务要求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时,应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既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办公司进行办理。如需代办,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