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若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
1. 单位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启用设备,将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若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
2. 单位若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也将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若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3. 单位若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或未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同样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4. 若单位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5.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6. 单位若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7.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单位,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8. 单位若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也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