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有义务为每一名员工缴纳五险。如果员工辞职,那么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这个义务便自动终止。自辞职日之后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险公司缴纳部分可以要求劳动者退回。
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局返衡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3.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桐做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世搭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8.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