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职能,根据《WTO协定》第3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WTO协定》及其附件多边贸易协定得到实施和执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各协定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 为各成员方在《WTO协定》附件范围内处理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平台。如有部长会议的决定,也可为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
3. 管理并执行《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
4. 管理并执行附件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中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
WTO的机构设置为了确保WTO有效履行上述职能,《WTO协定》第4条明确了以下机构设置:
1. 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会议负责执行WTO的职能,并采取必要措施。它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部长会议下设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2. 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定期召开会议。总理事会的职责包括执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处理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以及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相关协定的运作。
3. 总干事及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负责确定其权力、责任、任责条件和任期。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并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其责任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职员均为国际性质。
WTO的决策原则《WTO协定》第9条规定了以下决策原则:
1. 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在决策时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所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通过投票决定。除非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有其他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
2. 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拥有专门的解释权,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方的3/4多数通过。
3. 在特定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根据《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除非有其他规定,这种决定应经3/4成员方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