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规定:
- 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柜架式营业厅任何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若室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距离可增加到37.5米。
- 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任何点到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布局时,要求如下:
- 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的隔断应由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材料构成,并应砌筑至楼板底。
- 商铺内任何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若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则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该距离为22米。
- 对于超过24米的高层商业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3. 特定条件下的疏散距离规定:
- 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内,若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敞开式外廊,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
- 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为35米;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为20米。
4. 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设置要求:
-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可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
- 若确有困难,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