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GATT的非歧视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待遇。这包括最惠国待遇(MFN)原则,即一个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关税优惠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
2. 关税保护原则指出,成员国可以设置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但关税水平应降至最低,避免过度的保护主义。
3.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禁止成员国实施配额、进口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以促进自由贸易。
4. 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和公平参与贸易规则的制定。
5. 公平贸易原则禁止使用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确保贸易活动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6. 互惠原则强调贸易协议应该是互利的,即每个成员国都能从协议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7. 贸易争端的磋商解决原则要求成员国在发生贸易争端时首先通过磋商解决,只有在磋商失败后,才能诉诸更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
8. 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原则承认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的特殊需要和困难,为其提供额外的贸易优惠和支持。
9. 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允许成员国之间建立区域性贸易协定,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但这些安排不得降低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10. 合理保障原则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保障措施,如防止倾销或补贴造成严重损害,但这些措施必须符合GATT的规定。
备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推动贸易自由化,以便更有效地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流通。GATT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GATT未能达到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