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隐匿或拒绝提供患者病历,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这些均可被认定为医疗过错行为。在救治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救治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则规定,在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如何?
1.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和预防医疗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2. 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
3.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虽有医务人员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4. 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不良结果有直接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对于由多环节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应根据相关人员的作用确定责任。
总之,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的关键,有助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预防医疗事故。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若出现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可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