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金额来收取。
2. 申请保全措施时,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标准交纳费用: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其他类型的申请费用标准,其中包括:
-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费用按照特定标准交纳。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费用标准同样适用。
4. 破产案件的申请费按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并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标准包括:
-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海事强制令,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船舶优先权催告,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海事债权登记,每件交纳1000元。
- 共同海损理算,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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