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取决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2.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确定。
3.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并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无法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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