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规定,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总价为28800元,工期从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且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余款。
装修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朱先生支付了2万元工程款。然而,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未经朱先生同意,增加了原报价单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并向朱先生索要额外工程款。朱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装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万元装修款;3、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装修公司辩称,工程已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朱先生使用,施工无质量问题,所有工程量的增减均按朱先生要求进行,朱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装修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朱先生支付尚欠的27505元工程款。
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最终《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已完成工程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朱先生不认可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的审价结论,认为这些是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擅自施工的。装修公司则认为部分工程人工费高于行业标准,应按公司实际投入标准计算。
朱先生最终变更诉讼请求,放弃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工程造价为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同意加封阳台的增加费用5639元。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客观、公正,应予采纳。工程量调整后,总造价应据实调整至40072元。朱先生已支付2万元,尚欠20072元工程款,因此应向装修公司支付。朱先生虽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