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权代理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例如,行为人伪造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假扮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这类情况存在于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已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超出了原有的代理权限。
3.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因法定原因已终止,行为人仍继续进行代理活动。法定原因可能包括代理期限结束、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撤销委托等。
在法律上,无权代理行为通常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拥有追认权,一旦被代理人予以追认,该行为则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则享有催告权,在未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若被代理人不追认,善意相对人还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然而,若相对人非善意,则行为人和相对人需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若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予以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赔偿额度不得超过被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需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