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规定应予制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上述单位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七条 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条件。防雷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也应满足相关标准。
第八条 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推进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安全可靠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环保的原材料。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进行生产作业。
第九条 生产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论证。
第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保证以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工(库)房改造、监控系统、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以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置定员、定量、定级标识。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置易燃易爆及禁烟火、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