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我国民政部门在管理墓地方面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
2. 2007年12月23日,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强调要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对超标准建墓者,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对破坏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者,将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 各级林业部门需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及时制止毁林、乱占林地等行为,并与民政部门合作,做好生态墓地的绿化和清理乱葬坟墓的工作,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
4. 清明节期间,拜祭祖先应保持理性,避免破坏环境。东源县黄田镇的毁林建坟事件对不理性的祭祖活动具有警示作用。
5. 祭祖应体现真诚和感恩,而非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我们应尊重传统,但不能用它作为愚昧行为的借口。
6. 针对农村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最重要的是用文明的方式教化民众,倡导和谐社会。
7. 关于殡葬管理,大同市修正了相关办法。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应建立公益性公墓,禁止开展经营性业务,并严禁在特定区域建坟立碑。
8.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200米以内地区建造坟墓。现存坟墓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应予保留,其余的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