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市政自来水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2. 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4.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一定要求,包括不含致病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
5. 水质检验方法应按照GB 5750、CJ/T 141~CJ/T 15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的标准项目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并进行适用性检验。
6. 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分别按照GB 3838和GB/T 14848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陪闭水的水质,必要时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的水质。
8.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检验。
9.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10.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11. 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并在水质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标准时加强监测频率并报告相关部门。
12. 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13. 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4. 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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