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观众通常被允许携带食物进入电影院,但需遵循影院的具体规定。
2. 如果影院对自带食物有限制,而影院内食品销售没有相应限制,这可能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格式条款若免除提供方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3.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如果合同含有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涉及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则该条款无效。
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显著提醒消费者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6. 因此,如果影院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规定“谢绝外带食物”,且此类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则可能违反相关法律,属于无效条款。